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共卫生学院实验室及其中所有仪器和设备的正常使用、管理和维护。在发生本制度没有明确,而涉及实验室、实验仪器和设备使用的所有行为时,解释、执行权归公共卫生学院所有。本制度共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
一、 实验室管理
1.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
2. 实验室要保持安静、整洁的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携带食物食用,不准闲杂人员出入。
3.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4. 实验室仪器和设备的配套资料、软件等一律不外借。
5. 实验室的仪器和设备昂贵,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6.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时要穿戴好实验服,不得穿拖鞋入内。
7. 学生在进去实验室后需听从实验指导教师的安排。
8. 实验结束后,废弃物要放入纸篓或废物箱内,保持工作台和实验室整洁。
9. 实验室产生的工作废液,应妥善处理。属剧毒或强致癌物质的,必须与学校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并统一处理,其他废液(如:强酸或强碱废液)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10. 实验室需要恒温(20-25℃)、恒湿(相对湿度65-85%)无尘、无震动、通风良好,电源电压变动应在±10%内,要求有足够的负荷量。
11. 实验室通道、门口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二、 实验室安全
1. 加强实验室的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工作。
2. 实验前后要全面检查实验室安全。
3.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通风处,不得将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实验室。
4. 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5.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6. 实验人员在实验前必须熟悉实验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7. 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8. 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9. 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10. 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仪器、设备及实验室的门、窗、水、电处于关闭状态。
三、 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1. 应熟悉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其特性。
2. 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和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3. 认真负责做好仪器和设备的定期检测工作,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实验室管理人员有责任对提交到实验室的实验预约申请做出安排调整。
5. 实验室管理人员需做好实验仪器和设备的分类管理工作。
6. 实验室管理人员有责任配合专业课教师进行课程实验准备和教学工作。
7.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安排和协调好每学期的实验室使用、课程实验项目所需材料的申报和领取工作。
四、 仪器和设备管理
1. 精密仪器和实验设备
(1) 各种精密仪器(包括电子天平、电导率仪、水分活度仪、水分快速测定仪、冷冻离心机等)应分别安放在不受环境干扰、比较安全的地方或实验室内坚固的分析台上,并注意防震、防潮、防止阳光直接照射、防腐蚀和防止电炉高温热源的影响。
(2) 精密仪器和实验设备的使用须经计量部门校正合格才能使用。
(3) 不得随意搬动拆卸、改装精密仪器和实验设备,如确有需要必须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并应做出相关的备查记录。
(4) 精密仪器和实验设备的使用操作方法必须严格按其说明书规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操作。
(5) 精密仪器和实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应作为技术档案妥善保管,并做好使用检修记录。
(6) 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要定期维护保养。
(7) 仪器设备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校外借用必须到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 玻璃仪器
(1) 玻璃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轻拿轻放,防止破损。
(2) 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等玻璃仪器须放在平稳不易摔落之处,容量仪器的使用方法应严格按操作规定进行,以保证分析结果的准确度。
(3) 所有玻璃仪器在使用完毕后必须洗干净。不要在容器内遗留油脂、酸、碱液等腐蚀性及毒性物质。
(4) 带磨口塞的仪器(包括容量瓶、酸式滴定管、比色管、试剂瓶等)在清洗前必须先作记号,塞口不能互混。带磨口塞的仪器长期不用时,磨口塞应垫一张纸片,磨口塞间若有沙粒时不能用力转动,磨口塞间不能用去污粉擦洗,以免损伤。
(5) 成套性的玻璃仪器使用完毕须即时洗干净,磨口接口用干净纸包好,放入仪器盒中保存。
3. 实验仪器和设备赔偿
(1)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均应赔偿。发生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和检讨,实验室可视具体情况对其做出相应的赔偿决定。
(2) 凡因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擅自动用、拆毁设备器材;或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和保管不当;或将物资财产挪作私用而造成的损坏等主观因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应按设备损坏价值加重赔偿。
(3) 属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确因缺乏经验或偶尔疏忽造成损坏丢失的;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减少损坏程度;或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器材功能等情况,可按损坏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4) 对一贯不爱护国家财产,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者;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经济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